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108號原告 徐琬章 特別代理人 周紫涵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宗懋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依據上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