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更一字第6號原告 楊宗憲 訴訟代理人 陳文元 律師複代理人 葉繼學 律師
陳哲民 律師被告 曾序霖
曾忠信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政峯 律師複代理人 龔羨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