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989號原告 林麗玲 訴訟代理人 吳臾夢 律師被告 吳陸生 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 律師複代理人 王首雁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私立中華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林命嘉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關於113年松山土字第006700號方案二之記載,應由「附圖二」更正為「附圖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月日
書記官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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