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7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大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執字第4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大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大風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且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形式上已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蓋在全部之應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臺抗字第46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劉大風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203號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50日確定、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042號、第1141號、108年度易字第15號、第372號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00日確定,有上開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本院定應執行刑時,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及刑法第51條第6款外部界限之拘束,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附表:受刑人劉大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聲請書誤載為3)│(聲請書誤載為4)│├─────┼───────────┼───────────┼───────────┤│罪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竊盜│妨害公務│├─────┼───────────┼───────────┼───────────┤│宣告刑│拘役30日(2次)│拘役20日(3次)│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7年11月12日至同年12│107年9月27日│107年9月16日│││月10日│107年9月15日││││107年9月26日至10月25│107年9月21日││││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169號、第6251││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1164號、第│號、第6309號、第6504號、第7449號、108年度偵字│││1173號│第2446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203號│107年度易字第1042號、第1141號、108年度易字第││實│││15號、第372號││審├───┼───────────┼───────────────────────┤││判決日│108年5月8日│108年9月20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203號│107年度易字第1042號、第1141號、108年度易字第│││││15號、第372號││決├───┼───────────┼───────────────────────┤││確定日│108年5月20日│108年11月11日│├─┴───┼───────────┼───────────────────────┤│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275號,定應執│││年度執字第4671號、108│刑拘役100日│││年度執緝字第866號,應││││執行拘役50日(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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