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4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曹永德
曹林惠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陸佰壹拾元,及㈠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八計算之利息,㈡其中新臺幣玖萬參仟零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七五計算之利息,㈢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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