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73號聲請人 謝林綉涼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掛失證明所載掛失人,與台端之姓名有異,請具狀陳明何者為正確(「涼」字部分)?若掛失證明有誤,請向發行公司更正後郵寄正確之掛失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