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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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40號上訴人 林錦根 送達代收人 余忠益 律師被上訴人 沈晉權
沈輝龍 沈明珠 林文建 上列上訴人因不服本院九十八年度家訴字第四0號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而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八百十萬零四百四十元,依法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十二萬一千九百三十三元。茲因上訴人尚未繳納前開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嘉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