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686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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