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6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林鈺雄律師
劉哲睿律師 鄭三川 律師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洪士淵 律師被告庚○○
辛○○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被告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0567號、第11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等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99年4月19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前經通緝之被告乙○○、丁○○業已緝獲到案,是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黃翊哲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