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光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949號被告 楊士德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柳國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112年度訴字第434號),聲請交付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電磁紀錄。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訴訟需要,聲請准予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電磁紀錄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酌聲請人即辯護人聲請轉拷如附表所示之電磁紀錄,係為確認本案扣案槍枝是否具有殺傷力,與本案案情相關,為保障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認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之。又所轉拷交付之電磁紀錄,自應侷限於本案訴訟審理防禦使用,特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張意鈞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品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附表:
編號名稱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民國112年8月17日中市警五分偵第0000000000號函所檢附光碟內之電磁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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