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5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5991號債權人 黃雄彬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姚人豪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借據、支票、匯款收據影本)。㈡確認請求金額354372元是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借款金額15萬元不符)並陳報請求金額計算方式。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2年9月12日」?如為112年9月12日,並請敘明理由。」,此項裁定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民國112年9月18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民國112年9月28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