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8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8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814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傅上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嫦紋 即勝豐工程行、 陳嘉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聲請狀附表編號3、4所示借款之尚欠本金是否有誤?(因與請求事實所載內容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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