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8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8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8201號債權人 林展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勝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委任狀正本。
㈡本件租賃期間自民國112年6月12日起至113年6月11日止計1
年,惟債務人遲延給付租金,經債權人催告仍未繳,則債權人依法律規定通知已提前終止租約,其請求債務人須給付終止租約後(民國112年11月1日至民國113年6月11日)相當於租金之所失利益之損害賠償之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債權人於終止租約後受有損害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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