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司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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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司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司字第13號聲請人 邱垂麟 (即金洹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金洹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九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金洹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尚未完結,為此聲請准予延期清算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於民國105年7月9日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08年1月9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8年1月9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08年7月9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