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破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破更一字第3號聲請人群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士英 代理人 葉立琦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群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 顧定軒 律師(事務所設於臺北市○○區○○路○○○○○號八0二室)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內湖辦公大樓第三法庭召開(臺北市○○區○○○路○段○○○號)。
群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自即日起將與其財產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其所管有之一切財產,移交破產管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營多年處於虧損狀態,負債大於資產,顯然不能清償債務,已於民國107年1月底暫停營業,並經董事會決議聲請宣告破產,爰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條第1項、第57條、第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債權人有18人、債務合計新臺幣(下同)143,091,559元(各債權人及債權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而聲請人所陳報之財產僅有14,624,846元(詳如附表二所示),其資產已顯不足以清償債務,有宣告破產之原因,且其債權人有二人以上,其資產尚足以構成破產財團,用以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依院字第958號解釋)。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書記官吳婉萱附表一: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編│債權人│債權金額│證明文件││號││(新臺幣)││├─┼────────────┼───────┼─────────────────┤│1│ 陳強華 │3,000,000元│投資協議書、補充協議書、支票影本(│││││見破字卷第51至55頁)│││││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55號支付命令│││││(見破字卷第109至112頁)│││││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07號判決(見高院│││││卷第143至159頁)│├─┼────────────┼───────┼─────────────────┤│2│ 謝錦雯 │15,000,000元│投資協議書(見破字卷第56至59頁)│││││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105年士院民公智│││││字第10500101442號公證書(見破字卷│││││第60至63頁)│││││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0750號裁定(見│││││高院卷第161至163頁)│││││本院108年度抗字第23號裁定(見高院│││││卷第165至167頁)│├─┼────────────┼───────┼─────────────────┤│3│ 吳白琦 │14,000,000元│投資協議書、支票影本(見破字卷第64│││││至68頁)│││││臺北地院107年度北簡字第16654號判決│││││(見高院卷第169至175頁)│├─┼────────────┼───────┼─────────────────┤│4│ 陳金花 │5,700,000元│投資協議書、支票影本(見破字卷第69│││││至71頁)│├─┼────────────┼───────┼─────────────────┤│5│ 王厚忠 │2,200,000元│投資協議書、支票影本(見破字卷第72│││││至74頁)│├─┼────────────┼───────┼─────────────────┤│6│信業工程顧問有限公司│4,000,000元│投資協議書、支票影本(見破字卷第75│││││至77頁)│├─┼────────────┼───────┼─────────────────┤│7│欣鑽企業有限公司│7,000,000元│補充協議書、修正協議書、協議書、支│││││票影本(見破字卷第78至81頁)│││││京天水新建工程鋁門窗工程合約書(見│││││破字卷第82至87頁)│├─┼────────────┼───────┼─────────────────┤│8│ 王國池 │11,000,000元│支票影本(見破字卷第81頁)│├─┼────────────┼───────┼─────────────────┤│9│ 吳金地 │7,000,000元│投資協議書、支票影本(見破字卷第88│││││至90頁)│├─┼────────────┼───────┼─────────────────┤│10│ 郭麗貞 │10,000,000元│支票影本(見破字卷第91頁)│├─┼────────────┼───────┼─────────────────┤│11│喬大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7,000,000元│支票影本(見破字卷第92頁)│├─┼────────────┼───────┼─────────────────┤│12│ 林雨燊 │7,200,000元│本票影本(見破字卷第164頁)│││││臺北地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1255號裁定│││││(見破字卷第166頁)│││││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469號裁定(見│││││高院卷第139至141頁)│├─┼────────────┼───────┼─────────────────┤│13│ 楊鴻裕 │3,500,000元│投資協議書(見破字卷第96頁)│├─┼────────────┼───────┼─────────────────┤│14│ 彭翠瑾 │2,650,000元│投資協議書(見破字卷第97頁)│├─┼────────────┼───────┼─────────────────┤│15│璞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元│投資協議書、本票影本(見破字卷第98│││││至100頁)│├─┼────────────┼───────┼─────────────────┤│16│吉美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元│合作契約書(見破字卷第101至106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見破字卷第107頁│││││)│├─┼────────────┼───────┼─────────────────┤│17│富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2,500,000元│合作契約書(見破字卷第101至106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見破字卷第107頁│││││)│├─┼────────────┼───────┼─────────────────┤│18│高士英│16,341,559元│聲請人股東往來明細(見破字卷第108│││││頁)│├─┴────────────┼───────┼─────────────────┤│合計│143,091,559元││└──────────────┴───────┴─────────────────┘附表二:聲請人資產┌─┬────────────┬───────┬─────────────────┐│編│財產名稱│金額│證明資料││號││(新臺幣)││├─┼────────────┼───────┼─────────────────┤│1│桌上型電腦│0元│聲請人106年度財產目錄(見破字卷第│││││20頁)│├─┼────────────┼───────┼─────────────────┤│2│APPLE電腦│13,225元│聲請人106年度財產目錄(見破字卷第│││││20頁)│├─┼────────────┼───────┼─────────────────┤│3│永豐銀行存款│21,021元│聲請人永豐銀行存摺(見破字卷第21至│││││23頁)│├─┼────────────┼───────┼─────────────────┤│4│花旗銀行存款│600元│聲請人花旗銀行存摺(見破字卷第24至│││││25頁)│├─┼────────────┼───────┼─────────────────┤│5│京天水建案第三四期款(清│14,590,000元│協議書(見破字卷第43至46頁)│││償提存)││臺北龍江路郵局107年5月10日第161號│││││存證信函(見破字卷第47至48頁)│││││本院107年度存字第606號提存書(見破│││││字卷第122頁)│││││富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同意書(│││││見高院卷第47頁)│├─┴────────────┼───────┼─────────────────┤│合計│14,624,8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