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聲抗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抗字第83號抗告人 林裕智
藍雪芳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拋棄繼承事件,對於民國107年9月18日本院
107年度司繼字第114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駁回抗告人後開第二項之聲請,暨該聲請費用部分均廢棄。
抗告人於民國107年5月28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聲明及抗告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 林恭緯 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恭緯於民國107年
3月30日死亡,抗告人林裕智、藍雪芳、 林恭誼 為其父、母、兄弟,自願拋棄繼承權,為此聲明拋棄繼承等語。
二、原審裁定意旨略以:聲明人林裕智、藍雪芳提出之家事聲請狀及繼承權拋棄書上之印文,並非印鑑證明之印文,經原審於107年7月3日、107年7月24日分別以函文通知林裕智、藍雪芳應於家事聲請狀及繼承權拋棄書上補蓋印鑑章,惟其逾期仍未補正,原審另訂107年9月18日通知林裕智、藍雪芳到庭進行訊問,然渠等並未到庭且迄未補正,自難遽認林裕智、藍雪芳確有拋棄繼承之真意,而裁定駁回其聲明。
三、抗告意旨略以:㈠抗告人藍雪芳部分:因伊之弟弟 藍文進 住院需要他人照顧,
且伊未收到法院補正通知,另107年9月18日訊問期日則係因伊要抽血檢查,時間來不及故未到案開庭,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㈡抗告人林裕智則以:伊不知提出聲明時要蓋印鑑章,伊有收
到法院駁回聲請裁定,伊以為補正即可,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查抗告人林裕智、藍雪芳於原審中提出聲請拋棄繼承狀及繼承權拋棄書,已蓋有其姓名之印章於其上,雖未加蓋其等之印鑑章,而原審命其定期補正,抗告人林裕智、藍雪芳均遲未補正,原審復定期於107年9月18日通知林裕智、藍雪芳到院說明,並調查其等是否有拋棄繼承之真意,林裕智、藍雪芳合法收受送達,仍均未於訊問期日到場,然抗告人既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抗告人林裕智、藍雪芳亦已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表示確有拋棄繼承之意思等語,足認抗告人林裕智、藍雪芳均有拋棄繼承之意,關於前開得補正事項即已補正。是抗告人林裕智、藍雪芳之聲明拋棄繼承應認合法,故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予以廢棄原裁定,並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蘇昭蓉
法官謝宜伶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