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0號上訴人 李宣萱 即原告被上訴人亮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曾忠正 訴訟代理人 蔡政峯 律師被告 許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1日裁定,命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9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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