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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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重訴字第53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王順盈 被告南誌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劍欽 被告 呂瑞 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參佰肆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南誌有限公司(下稱南誌公司)於民國108年6月26日邀同被告陳劍欽、 呂瑞得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新臺幣(除特別載明外國通用貨幣者外,下同)1千萬元(帳號000000000000),借用期限2年,自108年6月26日至110年6月26日止;如附表編號2之週轉金5百萬元(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借用期限1年,自108年6月26日至109年6月26日止;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進口融資額度美金24萬元(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借用期限一年,自108年6月26日至109年6月26日止,循環動用期限迄日不得動用。如不按期還本或付息,除應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尚須給付逾期在6個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且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如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轉列催收帳款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遲延利息改按轉列催收日之借款利率加1%固定計算,違約金亦隨之調整。
詎被告南誌公司僅繳息至108年11月25日即未依約繳款,迄今尚積欠原告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綜合授信契約書第12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應視為全部到期。而陳劍欽、呂瑞得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求為命如主文所示之判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亦為同法第739條及第740條所明定。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民事判例要旨可資參酌。
五、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綜合授信契約放款借據(活期方式專用)、放款全部查詢資料、臺灣銀行新興分行108年12月25日催告函文3份、一般放款放出查詢單(多筆)、108年6月26日撥款之二年定期儲蓄存款暨美金遠期信用狀牌告利率資料、
108年12月25日歷史匯率收盤價資料、催收/單帳查詢單、催收帳卡影本2份為證(卷頁15至69),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1項參照),則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169,344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張家瑜┌──────────────────────────────────────┐│附表:│├───────┬──────┬───────────┬───────────┤│編號/授信種類│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起迄日│週年利率│起迄日│週年利率││││(民國)││(民國)││├───────┼──────┼──────┼────┼──────┼────┤│1.一般借貸│10,000,000元│自108年11月│2.565%│自108年12月│0.2565%││││26日起至108││27日起至108│││││年2月3日止││年2月3日止││││├──────┼────┼──────┼────┤│││自108年2月4│3.565%│自109年2月4│0.3565%││││日起至清償日││日起至109年│││││││5月25日止││││││├──────┼────┤│││││自109年5月26│0.713%││││││日起至清償日││├───────┼──────┼──────┼────┼──────┼────┤│2.週轉金貸款│4,970,000元│自108年11月│3.02%│自108年12月│0.302%││││26日起至108││27日起至108│││││年2月3日止││年2月3日止││││├──────┼────┼──────┼────┤│││自108年2月4│4.02%│自109年2月4│0.402%││││日起至清償日││日起至109年│││││││5月25日止││││││├──────┼────┤│││││自109年5月26│0.804%││││││日起至清償日││├───────┼──────┼──────┼────┼──────┼────┤│3.進口融資│2,908,510元│自108年11月│4.19%│自108年12月│0.419%││││26日起至108││27日起至108││││(原借貸美金│年2月3日止││年2月3日止││││96,500元,折├──────┼────┼──────┼────┤││算新臺幣以原│自108年2月4│5.19%│自109年2月4│0.519%│││告轉列催收款│日起至清償日││日起至109年││││項時,美元兌│││5月25日止││││換新臺幣匯率││├──────┼────┤││1:30.14計算│││自109年5月26│1.038%│││)│││日起至清償日│││││││止││├───────┼──────┼──────┴────┴──────┴────┤│合計│17,878,5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