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0481號債權人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陽 謹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秀黎陳英豪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陳英豪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聲請狀未表明陳英豪為連帶保證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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