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保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保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保險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710元,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10月26日送達上訴人,此情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蕭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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