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3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3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35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奕任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劉惟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2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奕任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奕任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證,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經法院判罪科刑與執行完畢後,仍未能確實戒除毒害,一再施用毒品,自制力洵屬不足,難見有戒癮決心,兼衡其犯後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及吸毒造成之社會潛在侵害與毒品成癮性之犯罪特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本案查獲被告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之毒咖啡10包(毛重合計4.7585公克),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陳在卷,然因純質淨重未達20公克,非屬刑罰處罰之客體,且與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亦無關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應另由主管機關為行政沒入銷燬之處分,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簡易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淑玲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244號被告陳奕任男2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宜蘭縣○○鄉○○村○○路0段00
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奕任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1年3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8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先後以105年度易字第408號、106年度簡字第39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確定,分別於106年3月9日、106年11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2月16日7時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2月16日4時12分許,駕車行經宜蘭縣礁溪鄉礁溪路6段與公園路口時,闖越紅燈並加速逃逸,而為警追緝,迄同日4時23分許,行至宜蘭縣宜蘭市民權路2段38巷時,自撞人行道之水泥樁翻覆,而為警查獲,經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奕任矢口否認涉有上揭犯行,辯稱:伊最近一次是在為警查獲4、5天前,在羅東朋友家吃扣案的毒咖啡包云云。惟查,被告經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各1份附卷可稽,且扣案之「毒咖啡包」10包(總毛重4.7585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僅檢出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之成分,並無安非他命或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此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1紙在卷為憑,足認被告於扣案之上開毒品外,另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此外,復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各1份存卷可參,是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採,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檢察官劉惟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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