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73號原告 黃百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哲宇 等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73,3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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