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調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調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調字第131號聲請人即原告 甘秀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蔡銀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有下列起訴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當事人適格部分:
㈠、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即宜蘭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起訴狀所列之被告 李芳江李前定張立謂張洛豪 (即 蔡阿防 之再轉繼承人 張勇男 之繼承人),均已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610號聲請拋棄繼承並准予備查在案,將其等列為被告,於法均屬不合,應由原告補正適格當事人即張勇男之其他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
㈡、被繼承人 蔡添燈 之合法繼承人尚有 蔡阿杏 ,未列入本件為被告,應說明其合法原因理由,否則即應列入。
㈢、應補正 蔡水蔡坤謨 、蔡添燈、蔡阿防之全戶戶籍謄本,以明其等合法繼承人均已列為本件被告(如所查得之適格被告已死亡,含其全體繼承人之除戶及戶籍謄本,可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查詢,均須含完整記事記載),製作繼承系統表,追加全體合法繼承人為被告。
二、依上開應補、更正事項,提出含全體適格當事人之記載完備無誤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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