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315號聲明人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轉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關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甲○○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台北市○○路○段○○○巷○○弄○號2樓」,此有聲明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為證,顯非屬本院轄區。從而依首揭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茲聲明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10日
書記官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