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2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具保人乙○○
樓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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