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簡字第258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上列原告與被告待查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黃泰山 (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及全體繼承人(含代位繼承人、再轉繼承人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說明被代位人 黃哲士 (Z000000000)之父黃泰山(Z000000000,38年5月3日生)之年籍資料,顯與原告所聲請代位分割之遺產登記時間為民國35年至36年間不符之原因。
三、提出完整被告姓名地址之最新起訴狀(含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到院,並依當事人人數附上繕本。
四、釋明債務人黃哲士於回覆公文之日時還欠原告債務之金額。
五、聲請調閱資料已回,可來閱卷。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