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朴簡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簡字第258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上列原告與被告待查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黃泰山 (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及全體繼承人(含代位繼承人、再轉繼承人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說明被代位人 黃哲士 (Z000000000)之父黃泰山(Z000000000,38年5月3日生)之年籍資料,顯與原告所聲請代位分割之遺產登記時間為民國35年至36年間不符之原因。

三、提出完整被告姓名地址之最新起訴狀(含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到院,並依當事人人數附上繕本。

四、釋明債務人黃哲士於回覆公文之日時還欠原告債務之金額。

五、聲請調閱資料已回,可來閱卷。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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