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0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依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依萱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依萱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係不得 易科 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如附表編號1至3、5、6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而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件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為憑,則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即無不合。又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8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5月確定,則其等定應執行刑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之刑。
四、查受刑人表示對本件聲請無意見,有陳述意見表在卷可按。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復考量在不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並應受內部性界限拘束,即不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加總其他判決所處刑期之總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5、6所示之罪先前雖經法院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因其已與如附表編號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則本院於定執行刑時,即毋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予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張意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共3次)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共2次)、有期徒刑3月(共6次)犯罪日期111年10月14日、111年10月21日、111年11月4日111年10月16日、111年10月17日111年10月17日至111年12月1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19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9748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8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2年度簡上字第169號112年度上易字第416號112年度上易字第652、655、656號判決日期112年7月14日112年7月27日112年9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2年度簡上字第169號112年度上易字第416號112年度上易字第652、655、656號確定日期112年7月14日112年7月27日112年9月19日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83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03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604號(編號1至4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助字第322號)
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10次)、有期徒刑4月(2次)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1年11月22日111年10月19日至112年1月19日112年3月17日、112年3月1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1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864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11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上易字第804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039號112年度簡上字第452號判決日期112年11月16日112年7月28日113年5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上易字第804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039號112年度簡上字第452號確定日期112年11月16日113年1月10日(撤回上訴)113年5月9日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282號(本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710號(本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1至4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助字第3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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