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18號原告八爪魚創意數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層被告崑明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5日以98年度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88,021元。該項裁定已於98年3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