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374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載,與附表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參月,褫奪公權拾年。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罪,分別經鈞院判處詐欺罪10月、竊盜罪1年及強盜罪15年確定在案,其中詐欺與竊盜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未定執行刑者,就各罪依第
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條規定減刑後,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已定執行刑者,仍依前項規定,另定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4條之餘罪,均應減刑者,亦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0條、第11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同條例第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故刑已執行完畢者,不在得聲請減刑之列,除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僅因檢察官未及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而接續執行之情形,法院對於其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應予准許外,凡不合數罪併罰之要件而併合執行(接續執行)之案件,已執行完畢部分,其減刑之聲請即不應准許【96年7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3次刑事庭庭長會議中華民國96年減刑條例法律問題(三)決議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因詐欺等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分別判刑如附表所示,並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3年度聲字第400號裁定與另案即本院89年度易字第4393號案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93年7月20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為94年4月19日,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則經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15年6月確定在案,上開數案並接續執行,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刑事裁判書查詢資料3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聲請就附表編號
2所示之罪予以減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0條、第11條之規定,就附表編號2之罪減刑後與附表編號3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又原判決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又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後所犯,是附表編號1與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並不符合得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要件,而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已於94年4月19日執行完畢,已如前述,其雖與附表2、3所示罪名接續執行,然揆諸前揭說明,此因屬不合數罪併罰之要件而併合執行(接續執行)之案件,既已執行完畢,受刑人就此部分聲請減刑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何承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竊盜│強盜│├───────┼─────────────┼─────────────┼─────────────┤│宣告刑│10月│1年│15年、褫奪公權10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37條、第339條第1│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2款│││項│││├───────┼─────────────┼─────────────┼─────────────┤│犯罪日期│89年10月16日至同年月22日│93年4月29日│93年4月29日│├───┬───┼─────────────┼─────────────┼─────────────┤│偵│機關│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1│93│93││案├───┼─────────────┼─────────────┼─────────────┤│年│字│偵│偵│偵││號├───┼─────────────┼─────────────┼─────────────┤│度│號│2639│8983│8983│├───┼───┼─────────────┼─────────────┼─────────────┤││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最││年│92│93│93│││案├─┼─────────────┼─────────────┼─────────────┤│後││字│上訴│重訴│重訴│││號├─┼─────────────┼─────────────┼─────────────┤│事││號│1403│54│54││├─┼─┼─────────────┼─────────────┼─────────────┤│實│判│年│92│93│93│││決├─┼─────────────┼─────────────┼─────────────┤│審│日│月│11│8│8│││期├─┼─────────────┼─────────────┼─────────────┤│││日│24│24│24│├───┼─┴─┼─────────────┼─────────────┼─────────────┤││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年│92│93│93││確│案├─┼─────────────┼─────────────┼─────────────┤│││月│上訴│重訴│重訴││定│號├─┼─────────────┼─────────────┼─────────────┤│││日│1403│54│54││日├─┼─┼─────────────┼─────────────┼─────────────┤││確│年│93│93│93││期│定├─┼─────────────┼─────────────┼─────────────┤││日│月│1│10│10│││期├─┼─────────────┼─────────────┼─────────────┤│││日│2│11│11│├───┴─┴─┼─────────────┼─────────────┼─────────────┤│合於中華民國九││第3條第1項第15款│不可減刑││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6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編號2、3曾定執行刑15年6│││││月、褫奪公權10年││└───────┴─────────────┴─────────────┴─────────────┘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