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7號原告台北捷豹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萬1,
0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書記官吳玉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