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9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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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91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華雄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被告甲○○前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於偵查中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而其所犯上開罪嫌,亦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8年8月19日起執行羈押,並於98年11月19日第一次延長羈押。
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月1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陳世旻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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