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76號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對人 蔡哲文 關係人巧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亞茹 關係人 蔡東裕
黃愛伶
蔡亞茹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於抵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此有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民事裁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即債務人黃愛伶於民國(下同)103年10月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3年9月26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關係人巧盟股份有限公司、蔡東裕、黃愛伶、蔡亞茹於109年6月18日共同簽發本票一紙,票面金額8,640,000元,到期日110年1月22日,利息有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其未依約履行借款債務,尚負債3,795,000元,又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買賣等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蔡哲文,惟該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不影響抵押權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本票影本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一件、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一件、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一件、戶籍謄本正本四件、關係人巧盟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一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各一件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10年11月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關係人蔡亞茹、黃愛伶、蔡東裕未表示意見,惟關係人巧盟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蔡哲文分別於110年11月29日、110年12月3日提出陳述書抗辯:「1.聲請人請求標的金額4,608,000元與實際欠款3,795,000元不符、2.隧道式洗滌設施不論拆賣或整組拍賣價值均有新台幣10,000,000元以上,請貴院進行專業調查與評鑑、3.本人(蔡哲文)購屋不熟悉法律,並有三名年幼子女及父母需照護‧‧‧請給予本人時間尋求其他解決方案。」云云。
四、惟查聲請人已於110年12月6日具狀更正請求金額為3,795,000元(未含遲延利息、費用等),另相對人蔡哲文、關係人巧盟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進行專業調查與評鑑、拍賣等抗辯,依首開說明,非本件非訟裁定所能審酌,應另行起訴或於拍賣執行程序中主張,以求解決。從而,本院依聲請人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聲請人之債權存在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是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司法事務官程志賓
附表(土地):110年度司拍字第76號編號土地坐落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面積抵押權設定範圍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花蓮市自強段0000-0000空白空白419.010000分之490蔡哲文(10000分之490)附表(建物)︰110年度司拍字第76號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合計附屬建物抵押權設定範圍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面積面積單位00100000-000花蓮市○○路00號六樓之三自強段0000-0000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七層六層85.0485.04陽台14.31平方公尺全部蔡哲文(全部)共有部分:
花蓮縣○○市○○段000000000○號面積:544.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30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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