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2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2932號債權人金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薪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家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請求金額如何計算(請附計算明細表、符合請求金額之請款單及發票)。
二、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新台幣8,928,00
0元之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