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5號聲請人 王煒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翁美珠┌───────────────────────────────────────────────┐│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楊宗茂 │第五信用合作社│106年10月7日│300,000元│AD0000000│││││東芳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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