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4號聲請人崎全機械五金行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翁美珠┌───────────────────────────────────────────────┐│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億詮精密有限公│合作金庫彰儲分│106年10月15日│54,875元│XT0000000││││司 陳彥宏 │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