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9號聲請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員林郵局法定代理人 李百誠 代理人 謝素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翁美珠┌───────────────────────────────────────────────┐│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吾大塑膠工業股│台灣中小企業銀│106年10月10日│9,975元│AG0000000││││份有限公司林│行北斗分行│││││││瑞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