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常業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聲減字第3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1年9月2日起至92年1月2日止犯常業詐欺罪,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4832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20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胡忠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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