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25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2590號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27號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58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於審理期日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二、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三、上訴人即檢察官以原審量刑過輕為由上訴,另上訴人即被告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均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余仕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