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17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174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353號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83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余仕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