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勞執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執字第35號聲請人 王令吉 相對人鉅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麗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436H160)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陸萬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裁定認可兩造之間有關工資等爭議案,即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民國105年4月11日中市勞資字第1050018801號函相關調解紀錄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函文檢送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436H160)為憑,其上載明:「有關勞方請求事項,勞資雙方同意資方給付勞方新臺幣16萬元,資方自105年4月起至106年7月止共分16個月給付,每月10日(遇假日順延)給付勞方現金
1萬元整,如有1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等語無訛,並經相對人於調解中之代理人 詹建隆 於電話中向本院書記官表示確實迄今全未給付,此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參,應已視同全部到期。則上開調解結果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6萬元部分,自應准予強制執行。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
1項、第13條第2款、第21條第2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書記官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