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六六七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參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柒佰陸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