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六六七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參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柒佰陸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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