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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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471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6年11月25日起,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3,000,000元、②1,0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①民國86年11月25日至民國121年11月24日止、②民國95年12月22日至民國130年12月2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民國86年12月1起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000,00
0元、②200,000元、③300,000元、④600,000元、⑤1,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①民國86年12月5日起至民國
106年12月5日止、②民國92年10月22日起至民國106年10月22日止、③民國93年5月4日起至民國106年11月4日止、④民國95年2月10日起至民國115年2月10日止、⑤民國95年12月28日起至民國115年2月28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7年5月6日起,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3,185,811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及借據影本五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敏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471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潮州│潮州││367-4│建│0│0│80│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471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0000○○○鎮○○路南│潮州段367-4地│鋼筋混凝土│1樓35.29、2樓52.65、3││全部│││││段63號│號│造、四層樓│樓52.65、4樓25.86、騎│││││││││房│樓19.44合計18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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