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93號原告 王子榮 被告味亦美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彩萍 被告 呂聰發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柏伸
蕭旭 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零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