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1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168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曹淑惠 債務人曾盛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壹萬肆仟肆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陸佰叁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