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77號原告 簡欽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秀雄 、 林秀清 、 王長吉 、 王月英 、 謝馥禧 、陳裕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貳拾捌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財產權之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7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所請求之上開本金(至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因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928元,惟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賴淑美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