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健弘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賴淳良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童瑞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健弘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賴淳良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童瑞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