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495號原告甲○○
乙○丁○○戊○○丙○○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 律師被告己○○
(現因案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吳崇道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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