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因恐嚇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附民字第6號原告丙○○○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北新分行被告兼戊○○法定代理人被告丁○○
甲○○乙○○上列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雖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查,被告於本院並無任何刑事案件繫屬,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在未有刑事訴訟繫屬之前提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曾正龍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