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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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233號原告池怡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建榮 、 陳國晉 、 邱濬昌 、 許淯師 、 王于星 、 蔡昆澤 、 林子平 、 李育倫 、 楊鈞浩 、 蔡耀徵 、 李翊邦 、李雲龍、 陳東昇 、 林奇美 、 吳勇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7,076元(計算式:人民幣635,152元×原告於民國107年11月16日起訴時臺灣銀行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4.514,元以下4捨5入),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413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