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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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233號原告池怡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建榮陳國晉邱濬昌許淯師王于星蔡昆澤林子平李育倫楊鈞浩蔡耀徵李翊邦 、李雲龍、 陳東昇林奇美吳勇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7,076元(計算式:人民幣635,152元×原告於民國107年11月16日起訴時臺灣銀行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4.514,元以下4捨5入),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413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王素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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