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193號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梁徽志 律師即施朝興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44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2,849元,應繳裁判費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應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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